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正式出炉
日期:2018-11-06 浏览 6496

近日,江西省人社厅制定下发了《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通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

  《实施纲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等三方面对推进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重点围绕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7个方面提出了34项重点工作任务。例如,要求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2017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确定执法主体、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底前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官、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2019年底前清理、废除妨碍全省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到2020年,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功能达到102项,等等。同时,为确保法治建设任务的顺利推进,《实施纲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等6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附件: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实施纲要(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通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提出立法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将其上升为法规规章。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立法规划并争取列入立法项目。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主动推进地方立法,积极为国家和省里立法创造条件。

  2.健全立法工作程序。厅本级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立法草案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项论证、立法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在起草草案文本过程中,通过立法听证、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

  3.推动重点领域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的立法体系构想,上下联动,积极配合开展对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职业技能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劳动标准、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补充保险基金监管等领域的立法调研论证。结合实际,主动推进地方立法,对已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库的《江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和《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修订)》、《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修订)》、《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等重点项目,配合做好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对暂未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法规库的《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根据现实需要,及时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立法计划。

  4.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全面贯彻《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6月底前,制定《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备案要求。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5.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届满前6个月,由制定部门对其进行评估,起草单位认为仍需执行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实施定期清理、专门清理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按规定每隔2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更加注重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简政放权,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衔接,凡是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市县管理,加强对下放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

  7.健全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项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本部门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形成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加强动态管理和效果评估,真正做到依法确权,依法用权,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权力行使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

  8.加强市场监管。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流程。贯彻实行《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清理、废除妨碍全省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9.优化公共服务。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逐步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结合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实施,加快与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对接,实现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与省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对接,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20年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功能达到102项。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贯彻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11.完善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适时调整充实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2.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选聘法律顾问,围绕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疑难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要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开展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2017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官、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3.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5.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防范和化解决策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机构性质,合理配备监察执法力量。整合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执法职能,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按照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厘清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与其他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17.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领域案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共同打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18.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全面推开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化工作,加快建立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易发、频发违法问题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针对突出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活动。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19.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法律救济、回避等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认定和职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与处罚、社会保险费征收与欠费强制划拨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贯彻落实《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开展重点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标准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20.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2016年底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确定执法主体、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定期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强化问题整改措施。2017年开始,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加强对各类法律文书、自量裁量权基准、法律法规实体适用等指导,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2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7年6月底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加强行政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24.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认真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门监督。

  2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加大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公务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人才、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政策公开力度。2017年年前,建立健全部门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江西省人社阳光政务信息系统网上办事大厅设立政策法规专栏,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动态调整。创新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26.落实纠错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7.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创新化解矛盾机制,通过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等方式,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28.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2017年6月底前,制定《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立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承办案件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立行政复议案件专家论证制度、部分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或者开庭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机制,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建立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析研判和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9.健全行政应诉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主动适应《行政诉讼法》新变化,高度重视行政应诉案件处理,建立健全法制部门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出庭、应诉等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30.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动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3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2016年底前,制定《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国家宪法日、五一劳动节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探索建立普法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型媒体平台的互动作用,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菜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品开发等方式,带动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

  (七)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3.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新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在全系统组织专题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治专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逐年开展,提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4.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将宪法和通用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5.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各方面,坚持法治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及时消除制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法治建设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年度法治建设重点工作。

  36.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37.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有效实现法治为民提供必要保障。

  38.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将法治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要按照本纲要的安排,认真谋划和落实好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每一项任务的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39.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厅各处室单位尤其是承担法治江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提交给厅政策法规处,厅政策法规处起草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按要求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0.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建立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结合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检查和督查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