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就业扶贫有
日期:2018-11-06 浏览 632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就业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助力精准扶贫攻坚战,促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农村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根据不同农村贫困劳动力的特点,积极完善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等援助措施。鼓励乡镇大力开发各类社会服务类扶贫就业专岗用于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并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二、加强农村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的核实和补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9号)要求,全面开展扶贫对象核实和数据比对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及时更新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数据,实现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和帮扶信息“实”和“准”。人社部将依托统计报表和信息平台数据,定期组织实施对各省份就业扶贫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通报。

三、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全省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2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介绍1名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3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劳务协作,在开展省际劳务协作的同时,鼓励支持省内贫困县与非贫困地区开展劳务协作。贫困县要摸清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并主动提供支援地,积极承接支援地提供的援助服务;支援地要广泛收集岗位信息,努力促进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提高劳务输出脱贫的组织化程度。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到省外务工的农村贫困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贴500元/人,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农村贫困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人,每名农村贫困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

五、支持发展就业扶贫车间,方便农村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鼓励贫困地区积极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动员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村,创新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就业模式;支持乡村结合发展现代规模农业和传统特色产品,利用集体闲置场所建设农产品采摘分类、分捡包装等加工车间和传统工艺品、特色土产品、旅游纪念品等生产车间,拓展农村贫困劳动力特别是留守人员居家就业、灵活就业的渠道。就业扶贫车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吸纳不少于5名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吸纳1名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用于就业扶贫车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补助。

六、加强技能培训促进技能就业。为引导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并鼓励其积极求职就业,对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七、加大对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较多企业的支持力度。县级政府可根据企业(含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对有贷款需求的就业扶贫车间,扶贫部门可根据其吸纳贫困户就业户数,按每户5万元贷款额度计算,给予享受“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扶持。

八、创建就业扶贫基地。对于热心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吸纳一定量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爱心企业,各级人社部门和扶贫部门优先将其确定为就业扶贫基地,并择优推荐为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充分发挥就业扶贫基地的示范效应,引领带动更多企业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全社会营造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