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11-06 浏览 45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及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市内外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为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培育更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才,扎实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规范赣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赣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在我市辖区内科技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由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科技局、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和管理。

第四条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二)权责明确,规范运行。扶持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有效扶持,创新优先。优先支持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知识产权的大学毕业生创办的科技企业和创新服务业企业。

(四)支持有力,配置合理。扶持资金安排配置合理,按照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企业扶持资金额度。

(五)科学安排,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创业扶持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六)诚实守信、依法监督。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扶持资金的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稀土和钨及其应用、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电子信息、铜铝有色金属、生物及化学制药、高端装备制造、脐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及国家积极推动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财政局

1、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扶持对象,并下达扶持资金预算;

2、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3、会同市科技局按规定开展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科技局

1、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对象的行业、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进行初审,受理申报对象申报材料;

2、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拟扶持对象;

3、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l、对拟扶持对象企业的解决就业情况和员工的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2、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拟扶持对象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3、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确定拟扶持对象:

4、会同市科技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将评价情况提交市政府。

第八条获得扶持资金经济实体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申报计划书,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预算;

(二)按申报计划书内容执行扶持资金预算:

(三)负责扶持资金经费使用情况的核算;

(四)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扶持对象


第九条赣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全国普通高校(含大专及高职院校)大学在校生及大学毕业后3年内的毕业生,以本人名义在赣州市辖区内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按法律规定在赣州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企业必须由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已经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

(四)吸纳就业人数3人以上(含3人);

(五)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十条赣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扶持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赣州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企业正在从事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产品应当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含国内先进)以上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二)项目计划总投入在1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经费已落实,申报时该项目的实际投入已占项目总投入的40%以上,申报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真实可行。

(三)实施的专利或科技成果不存在权属纠纷、不侵犯他人已有权利。

(四)项目应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对我市发展自有品牌、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第四章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扶持资金分为创业无偿资助和企业成长贷款贴息两种。

第十二条创业无偿资助扶持分为四档实施:

(一)至申报时的最近6个月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的科技型实体,可一次补贴2万元;

(二)至申报时的最近6个月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吸纳就业5人(含5人)以上的科技型实体,可一次补贴5万元;

(三)至申报时的最近6个月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0人(含10人)以上的科技型实体,可一次补贴8万元;

(四)至申报时的最近6个月累计应税销售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5人(含15人)以上的科技型实体,可一次补贴10万元。

第十三条企业成长贷款贴息。符合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的企业,也可申请贷款贴息。

根据科技创业贷款额度、还贷情况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额度。贴息期限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在贷款结束或贷款2年后一次性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每年集中5—7月进行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基本申请材料:《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高科技高附加值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的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助资金投资及使用计划、《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吸纳就业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

申请贷款贴息的,与基本申请材料同时提交银行贷款合同。

以上材料需向市科技局出示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十五条受理。市科技局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制作申请企业汇总表,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列入汇总表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给出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对象汇总表。

第十七条评审。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拟扶持对象汇总表中的企业所提交材料组织评审,择优选择扶持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

第十八条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扶持对象和资助等级、金额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扶持对象资格。

第十九条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扶持对象和资助等级、金额等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拨付。根据市政府批示,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限制条款


第二十一条已经获得过扶持资金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再次创办新企业或入伙、入股新企业的,该新企业不得再接受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创业无偿资助和企业成长贷款贴息每个经济实体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同一企业仅限申报一个扶持资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已获得市、县、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接受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扶持资金仅限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科技创新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核创业计划书、专项财务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方式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承诺机制。申请扶持资金时,申请人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在扶持资金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