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1-06 浏览 6358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赣人社字〔2017〕45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省属高等院校(技师学院):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省行政区内普通高等院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招收的、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范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范畴的“3+2”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均不在此范围中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是指经省级人社部门确认,在国家人社部技工院校信息系统中学籍注册为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对已脱贫户在脱贫攻坚期间内执行脱贫不脱政策,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困人员毕业生是指持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和标准

(一)发放原则。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属地管理指由普通高校(技师学院)校区所在地的设区市管理。委托办学、合作办学或独立学院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由其学籍注册所在高校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三、发放时间

2018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时间为20183月底前,发放时间为20186月底。以后年度的申请时间一般为最后一学年的10月底,发放时间一般为最后一学年的12月底(工作量较大的设区市可以适当延后,但应提前告知并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完毕)。

四、发放程序

(一)政策公告。每年开学,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技师学院)要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的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告等及时告知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本人申请。各高校(技师学院)要按上述规定时间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一次性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材料为:

申请人本人向所在高校(技师学院)就业部门领取并填写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学籍证明(含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户。为方便申请人领取补贴资金和人社部门相对集中发放补贴资金,申请人可根据本人银行卡开户情况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选择1家银行。同时,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①低保家庭毕业生需要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以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②残疾毕业生需要提供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③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要提供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证明原件(需学校资助中心盖章),以及贷款合同复印件(“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或“江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可以查询到毕业生信息的,则提供加盖院校公章的查询结果页面截图纸质材料);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要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加盖公章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与持证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⑤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需要提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与持证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⑥特困人员毕业生需要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

(三)复核公示。所在高校(技师学院)就业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名单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材料或照片需存档),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校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高校代制汇总申请补贴人员名册和分银行的申请人账号,并附加盖学校印章的申请材料、公示材料,报送高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材料主要包括:XX年度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附件1,含电子版),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其它申请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高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四)补贴发放。高校(技师学院)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无误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一次性求职补贴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并通知申请人所在高校,由高校通知申请人本人领取。

发放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总结上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1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shichangjiuyeke@163.com(江西省就业局市场就业科邮箱)和jxsjyb2012@163.com(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邮箱)予以备案。同时将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过程中开展的工作、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报送省就业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的宣传,会同所在地各高校将补贴发放对象、标准、申请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网络、短信(微信)、公告等方式告知各校学生。

(二)认真填写信息。各高校(技师学院)要指导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补贴款不能发放到账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三)严格核实审批。各地要对申请对象材料进行核实,严防冒领、套取补贴。申请人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相关职能部门和高校出具证明时应严格把关,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四)强化实名管理。及时将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录入江西省就业信息系统,避免重复享受补贴现象。

(五)确保资金安全。用于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不得违规发放。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就业局                         0791-86658267

省教育厅毕就办                李白玲 0791-88692173

省民政厅                         0791-86215617

省财政厅                      黄望彦 0791-87287626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杨道文 0791-86269035

省残疾人联合会                   0791-86706081

 

附件: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

     2.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此件主动公开)

20171218